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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一)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罗锦扬诉徐新征、杨志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锦扬,徐新征,杨志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一)字第99号原告罗锦扬,无固定职业。被告徐新征,无固定职业。被告杨志建,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锦扬诉被告徐新征、杨志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锦扬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锦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原告罗锦扬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罗锦扬负担。审判员 黄 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佘艳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