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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遂平县禇堂乡小王庄村田楼村民组与田军洲、田新伍、田保玉、王六、田新志、田建新、田东亚、田新路、赵新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平县禇堂乡小王庄村田楼村民组,田军洲,田新伍,田保玉,王六,田新志,田建新,田东亚,田新路,赵新政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214号原告遂平县禇堂乡小王庄村田楼村民组。负责人田长法被告田军洲,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田新伍,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田保玉,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六,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田新志,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田建新,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田东亚,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田新路,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赵新政,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平县禇堂乡小王庄村田楼村民组与被告田军洲、田新伍、田保玉、王六、田新志、田建新、田东亚、田新路、赵新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平县禇堂乡小王庄村田楼村民组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遂平县禇堂乡小王庄村田楼村民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平县禇堂乡小王庄村田楼村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0.05元,由原告遂平县禇堂乡小王庄村田楼村民组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蜀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