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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刘某某、陕西百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陕西百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保字第00008号申请人赵某某,男,1988年12月10日生,汉族。申请人刘某某,男,1945年2月3日生,汉族。申请人陕西百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沈兴北路1号国际商会大厦C座0402室。法定代表人刘平建,系该公司总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邵兴,男,1954年4月26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李某甲,男,1985年8月12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李某乙,男,现住西安市周至县二曲镇电力局家属楼*单元*楼,系陕A32Y**号车主。申请人赵某某、刘某某、陕西百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查封被申请人李某乙所有的陕A32Y**号小型轿车或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万元或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某某、刘某某、陕西百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李某乙名下陕A32Y**号小型轿车一辆或冻结被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许强名下银行存款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任 伟代理审判员 张 丹代理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毛颖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