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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路催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骆驼集团蓄电池销售有限公司、刘长来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骆驼集团蓄电池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路催字第105号申请人:骆驼集团蓄电池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来。申请人骆驼集团蓄电池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8月7日发出公告(《人民法院报》于2014年12月14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040005224396285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2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月22日,出票人为嘉利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台州路桥金清支行,汇票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收款人为台州市路桥同辉机械厂,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骆驼集团蓄电池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骆驼集团蓄电池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丽红人民陪审员  陈芳萍人民陪审员  叶锡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胡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