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杨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0763号原告杨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邹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李蜀川,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小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蜀川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后关系一直不好,经常为琐事发生争执。特别是近年来,被告手机里经常有与第三方的暧昧信息,导致原、被告经常为此吵架。被告对原告及子女不关心也不体贴,双方因感情不合已开始分居生活。现原、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依法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随原告生活,被告给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邹某某辩称,我与原告婚前基础牢固,婚后感情也很好,并生育了一儿一女,且子女在原、被告的照顾下,长得都很乖巧可爱,虽然原、被告有时会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还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在外务工期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7年8月27日在原合川市高龙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1998年10月10日生育一女杨某甲(现就读于合川区云门中学),2004年7月27日生育一子杨某乙(现就读于合川区高龙小学)。双方结婚后感情较好,只是近几年时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间出现矛盾。2015年1月,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其诉请如前。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以上事实,有经本院庭审质证后予以确认的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时间长达5年时间,婚前感情基础比较牢固,双方从登记结婚至今,时间也达18年之久,且在期间生育了一子一女,双方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是近年来,双方时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从目前双方矛盾的成因及程度来看,夫妻感情虽然有所削弱,但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在以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和交流,互谅互让,其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夫妻感情也是能够得到修复和增强的。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却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递交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小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