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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执字第016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8)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一斐,黄惠娟,陈卫祖,张群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01668-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人民路)法定代表人王晓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政,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一斐。被执行人黄惠娟。被执行人陈卫祖。被执行人张群慧。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小贷公司)与李一斐、黄慧娟、陈卫祖、张群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2014)张商初字第0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李一斐、黄惠娟共同归还国泰小贷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28902元。陈卫祖、张群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国泰小贷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卫祖、张群慧将200万承兑汇票交付了申请执行人国泰小贷公司。国泰小贷公司申请解除对陈卫祖在苏州汉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的查封并中止对其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锦绣江南坊41幢03室房屋的评估拍卖。关于剩余的借款利息和诉讼费用,申请执行人国泰小贷公司同意协商解决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是借款利息和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陈卫祖、张群慧已支付执行款200万元。对于剩余的借款利息和诉讼费用,申请执行人国泰小贷公司同意协商解决并同意暂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商初字第0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