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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三台支行与钟芳新、杨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三台支行,钟芳新,杨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82-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三台支行。住所:珠海市。负责人:谭树坚,行长。被告:钟芳新,男,侗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415。被告:杨晴,女,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8022。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三台支行诉被告钟芳新、杨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钟芳新、杨晴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夏湾港昌路449号百合花园21栋7B房(权证号码:01××64)房屋一套,查封金额以人民币241956.91元为限,并由原告出具《担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钟芳新、杨晴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夏湾港昌路449号百合花园21栋7B房(权证号码:01××64)房屋一套,查封金额以人民币241956.91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美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职昭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