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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柳元珍与夏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元珍,夏卉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019号原告柳元珍。被告夏卉丽(曾用名夏卉利)。原告柳元珍诉被告夏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守环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元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夏卉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元珍诉称:2014年1月16日,被告夏卉丽以办家庄欠农民工工资为由,向我借款50000元,当时口头约定于2014年6月底偿还借款,并向我出具了欠条一张。该款经我多次向被告夏卉丽催要未果。是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柳元珍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2014年1月16日,被告夏卉丽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夏卉丽向原告柳元珍借款50000元的事实。被告夏卉丽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核实,其来源合法,真实有效,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6日,被告夏卉丽以办家庄欠农民工工资为由,向原告柳元珍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柳元珍出具了欠条一张。该款经原告柳元珍多次向被告夏卉丽催要未果。是此,引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夏卉丽向原告柳元珍借款50000元,有被告夏卉丽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依法应予保护,故对原告柳元珍要求判令被告夏卉丽返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对其要求被告夏卉丽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该借款对利息没有约定,故对其请求不予全部支持,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借款、被告夏卉丽应对原告柳元珍承担主张权利后借款的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夏卉丽偿还原告柳元珍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夏卉丽偿付原告柳元珍借款人民币50000元的逾期利息(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12月15日开始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上述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夏卉丽负担。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守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