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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高国强与白显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国强,白显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高国强,男,39岁,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白显峰,男,51岁,汉族,公务员,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高国强申请执行白显峰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翁民初字第49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显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白显峰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账户有代发的工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白显峰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账号为*******************中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武审判员 朱志平审判员 张 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月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