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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殷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330号原告殷某某,女,43岁。委托代理人赵晗。被告王某某,男,45岁。委托代理人杨玉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殷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