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戴振斌与陈舒舒、杨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振斌,陈舒舒,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戴振斌,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浦城县。被执行人陈舒舒,女,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被执行人杨波,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振斌与被执行人陈舒舒、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浦民初字第17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先分审 判 员 徐如明代理审判员 丁昌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晓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