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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伟庆与庄恭坤、王晓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庆,庄恭坤,王晓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集民初字第76号原告张伟庆,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委托代理人陈裕目、刘永革,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恭坤,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王晓鸿,女,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原告张伟庆与被告庄恭坤、王晓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依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伟庆的委托代理人陈裕目、被告庄恭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晓鸿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伟庆起诉称,2013年11月25日,被告庄恭坤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其借款现金人民币65000元整,并向其出具借条一张。经其多次催讨,被告庄恭坤均未归还。被告王晓鸿作为被告庄恭坤的妻子,依法应当与被告庄恭坤共同偿还。据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人民币65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月5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庄恭坤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时口头答辩称,该笔款项是其欠原告六合彩的赌债。被告王晓鸿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5日,被告庄恭坤向原告张伟庆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有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东辉村居民庄恭坤(身份证号:XXX)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张伟庆居民借款现金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元)整。”另查明,被告庄恭坤与被告王晓鸿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7年4月16日在集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目前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人员基本信息表、厦门市集美区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张伟庆与被告庄恭坤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应依照约定履行各自法律义务。本案中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原告张伟庆可以催告被告庄恭坤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庄恭坤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张伟庆要求被告庄恭坤偿还借款本金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庄恭坤与被告王晓鸿于2007年4月16日登记结婚,诉争借款发生于2013年11月25日,处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庄恭坤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张伟庆与被告庄恭坤明确约定上述债务为被告庄恭坤个人债务,也未能证明该债务属于第第三款规定情形,且原告张伟庆不予认可,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王晓鸿应负共同偿还责任。被告王晓鸿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在查明事实后,可依法迳行判决。被告庄恭坤主张该笔款项是六合彩赌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且原告张伟庆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庄恭坤、王晓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伟庆偿还借款人民币65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从2015年1月5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13元,由被告庄恭坤、王晓鸿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洪娟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孙晓梅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