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商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山东灵岩医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正蓝旗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灵岩医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正蓝旗医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254号原告山东灵岩医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郭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正蓝旗医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灵岩医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正蓝旗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灵岩医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05元减半收取10903元,保全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郑 娟审判员 杨卫国审判员 严子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美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