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迎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赵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迎刑初字第13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2013年6月15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平阳路责任区刑警队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6月28日因盗窃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2月27日被释放;2014年11月16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对其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欣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8日19时许至15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在太原市迎泽区大营盘南江宾馆旁阳光女人服饰店内,趁店内无人之际,分三次窃取欧亚美秀红色上衣一件、宝迪黑色毛呢大衣一件、雅达丝妮紫红色上衣一件及万支独秀灰色呢大衣一件,后被抓获。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488元。案发后,欧亚美秀红色上衣一件、宝迪黑色毛呢大衣一件、万支独秀灰色呢大衣一件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的报案材料及讯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检查证及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尿检结果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尿检检验报告书及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调取证据材料清单,调派出动单,抓获经过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前科劣迹材料,基本情况调查表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继续追缴赃物(雅达丝妮紫红色上衣一件)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连晓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奇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