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吴某甲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92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7日被羁押,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欢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吴某甲在揭阳市揭东区经营1性用品店,销售“虫草鹿鞭丸”、“人初油”、“持久魔根”、“美国长效伟哥片”等各类药品。2014年12月7日20时许,该店被公安机关查处,现场扣押“持久魔根”5盒(价值人民币100元)、“早泄克星”3盒(价值人民币30元)、“街头霸王”1盒(价值人民币20元)、“虫草鹿鞭丸”2盒(价值人民币20元)、“人初油”1盒(价值人民币250元)、“藏金丹”3瓶(价值人民币90元)、“海狗丸”4盒(价值人民币140元)、“美国长效伟哥片”1盒(价值人民币30元)。经鉴定,上述药品总价格为人民币680元。经揭阳市揭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扣押的“虫草鹿鞭丸”、“人初油”、“藏金丹”、“海狗丸”产品系非药品冒充药品,为假药。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勘查材料,鉴定文书,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为非法牟利,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及国家食品药品管理监督部门许可的经营资格,擅自购买假药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甲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吴某甲能坦白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销售假药罪对被告人吴某甲判处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被告人吴某甲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本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人吴某甲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甲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2015年5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锐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