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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冷民一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吕彩云与邓战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冷民一初字第599号原告吕某某,女,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邓某某,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斌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晓艳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3月在广东中山市相识、恋爱,2003年8月7日生育一子邓某。双方于2005年3月8日在冷水江市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不务正业,赌博成性,对家庭不承担责任,并多次写保证书向原告承诺改过自新,但并未兑现,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从2013年5月开始,双方分居至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儿子邓某由被告抚养。被告邓某某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邓某某在广东省中山市打工时相识,恋爱,后同居在一起。2003年8月7日,原告在广东省中山市生下儿子邓某,未满半岁邓某即被送至被告父母家中,由被告父母带养至今。2005年3月8日,原、被告在冷水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在共同生活当中,因家庭琐事及被告赌博等原因,双方产生了矛盾,被告也曾向原告写过保证书,保证不再赌博和对家庭负责。后因被告未兑现承诺,原告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书复印件、保证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理应和睦相处,共同建设美好家庭。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邓某某婚前同居时间较长,并在婚前就生育了儿子,可以证明原、被告婚姻基础还是较好的。虽然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经济问题产生矛盾,但是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加强感情交流和沟通,互相体谅、理解对方,双方还是有可能和好的。本案中,原告吕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又不具备法定离婚的情形。因此,对原告吕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