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卫琴与汤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488号原告卫琴,女,1975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北周路7号。委托代理人李恒康,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建荣,男,197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泗塘四村37号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卫琴诉被告汤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卫琴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4195.50元,诉讼费共计人民币4220.50元,由原告卫琴负担。审判员 吴红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