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何道源偷越国(边)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500号罪犯何道源,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直属一中队服刑。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3日作出(2008)融刑初字第8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道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8月18日以(2011)南刑执字第14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又于2013年12月5日以(2013)南刑执字第20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2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道源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累计获达标分11.4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9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1.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并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道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3月11日至2015年3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