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方某甲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甲
案由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奎刑初字第32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甲,2014年4月2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以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辩护人李金元、付水红,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以奎检公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甲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甲及辩护人李金元、付水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被告人方某甲为隐瞒真实身份,违反国家规定,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后,通过他人伪造了姓名为“方某乙”,居民身份证号码为×××××的假身份证。2012年3月6日被告人方某甲在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名典咖啡厅使用该身份证及虚假姓名就潍坊技师学院滨海分院校区绿化工程项目与于某签订合同。2014年4月24日,于某将被告人方某甲扭送至公安机关。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抓获经过、伪造的身份证等书证、物证;证人胡某、于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方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罪名、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方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社会危险性较小,应依法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方某甲为隐瞒真实身份,违反国家规定,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后,通过他人伪造了姓名为“方某乙”,居民身份证号码为×××××的假身份证。2012年3月6日被告人方某甲在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某咖啡厅使用该身份证及虚假姓名就潍坊技师学院滨海分院校区绿化工程项目与于某签订合同。2014年4月24日,于某将被告人方某甲扭送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奎文公安分局办案说明一份,证实:户口在山东省冠县公安局甘官屯派出所的方某乙(号码××)的户口系注销户口,经甘官屯派出所核实,系浙江省龙游县方某甲冒用方某乙身份信息办理的虚假证件。2、扣押清单一份,证实:从方某甲处扣押方某乙(号码××)的身份证、驾驶证、驾驶证副页。3、潍坊市工商局公司情况信息一宗,证实:湖北保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潍坊分公司情况、证实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潍坊分公司情况。4、被告人方某甲户籍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方某甲身份情况,无前科劣迹。5、抓获经过一份,证实:被告人方某甲系被于某扭送至公安机关。6、冠县公安局甘官屯派出所出具的说明,证实:被告人方某乙系该所辖区人员,此人2010年12月20日去世,2011年1月4日核销户口,身份证号××。(二)证人证言1、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其通过方某甲与湖北保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协议后,于某付给上述公司费用90万元,后上述公司既未能让胡某、于某进工地施工,也未将90万元退回的情况。2、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胡某通过方某甲与湖北保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协议后,于某付给上述公司费用90万元,后上述公司既未能让胡某、于某进工地施工,也未将90万元退回的情况。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湖北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接管了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潍坊市技师学院滨海分院的建设工程,但没有潍坊市技师学院滨海分院绿化项目这一工程。4、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3月份左右,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承包建设潍坊市技师学院滨海分院。5、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份潍坊市技师学院的工程项目与湖北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业务关系了。6、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在湖北保华建设工程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任会计期间,该公司于2012年3月16日收到进款50万元,后分两笔分别转个人名下。7、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其为方某甲办事收费用39万元,其中一笔费用是2012年3月份通过银行转到其账户上11万元。(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甲供述:2009年,其找人做了个方某乙的假身份证后开始使用这个假名的,其当时是找了一个叫小陈的北京人花了7000元办理的。这个人怎么办理的其不清楚。方某乙,男,1963年11月4日,住址是山东省冠县甘官屯乡七姓屯村86号。这么多年来用习惯了。其跟胡某谈潍坊技师学院滨海分院校区绿化工程项目的时侯用的是方某乙这个假名,是为了隐瞒自己真实身份,为了出事后找不到其。(四)辨认笔录辨认笔录一宗,证实在公安机关的组织下,王某甲、王某乙辨认出方某甲,于某辨认出方某甲。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甲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健人民陪审员 韩爱民人民陪审员 赵永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晓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