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一初字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于某甲,于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00436号原告:朱某某,男,1992年8月11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于某甲,女,汉族,1994年10月27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于某乙,男,汉族,1970年11月19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于某甲、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案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无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101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冰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