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马双富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1)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双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904号罪犯马双富,现在广西区桂中监狱服刑。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8日作出(2007)桂市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双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7年2月22日起至2021年2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月2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2011)柳市中刑执字第45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马双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柳市中刑执字第786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马双富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5月2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区桂中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2015)假字第001号提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红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贺斌、余建文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宸担任法庭记录。受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鹿寨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覃签惠、时娜,执行机关代表唐炳新、罗新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马双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马双富假释提请及庭审活动程序合法,证据真实充分,未发现不当之处。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双富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9月至2014年10月获奖励分118.45分;获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马双富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双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双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人民陪审员 贺 斌人民陪审员 余建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