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施向阳、东阳市晨奥商贸有限公司与东阳市晨奥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炜业亨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向阳,东阳市晨奥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炜业亨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9号原告:施向阳,农民。委托代理人:施旭阳,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阳市晨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横店镇十里街488号1-6间。法定代表人:程国玺,经理。被告:上海炜业亨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高路2330号1幢2层。法定代表人:陈淑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向阳与被告东阳市晨奥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炜业亨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向阳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向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8元,减半收取2359元,由原告施向阳负担。审 判 员 吴霞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郭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