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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3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李玉梅与 田金行、田亚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梅,田金行,田亚伟,李东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3187号原告:李玉梅,女,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田金行,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田亚伟,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李东升,男,约45岁,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梅诉被告田金行、田亚伟、李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梅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玉梅负担。审 判 长  王 雷审 判 员  张士中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