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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白凤珍与马红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凤珍,马红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灵民初字第147号原告白凤珍,女,1979年6月5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马红奇,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白凤珍与被告马红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白凤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红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凤珍诉称,2013年10月9日,被告马红奇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2013年10月20日还清,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为5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推诿不予偿还。为此原告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并支付一年的利息6000元,共计16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白凤珍向法庭提供欠条一份,证明被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未偿还的事实。被告马红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状和证据。原告白凤珍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后认为,该证据能够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未偿还的事实,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9日,被告马红奇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白风珍现金10000元,壹万整,10月20号还清。欠款人马红奇,2013.10.9”(注:欠条中的“风”字系笔误,应为“凤”)。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了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马红奇欠原告白凤珍1万元未偿还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照月利息500元计算一年利息6000元,其提供的欠条中并无利息约定,但双方约定了还款日期为2013年10月20日,被告逾期偿还欠款应当自2013年10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原告主张一年的利息,经计算为560元(1万元×5.6%),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马红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红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白凤珍1万元及利息560元,共计10560元;二、驳回原告白凤珍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马红奇如果不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清偿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马红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小娟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