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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冰诉被告廉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2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冰,廉保国,张先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031号原告:刘冰,男,汉族,1986年3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健康街167号,身份证号341223198603280314。被告:廉保国,男,汉族,1975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向阳南路177号,身份证号342124197502100318。被告:张先义,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高公镇镇直派出所005号,身份证号341621196807041518。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冰诉被告廉保国、张先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先义所有的皖SDC0**号车辆予以查封、扣押,并提供担保人马莉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胜利西路南侧的房屋(房地权证涡字第31712**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张先义所有的皖SDC0**奥迪牌车辆予以查封、扣押;二、对担保人马莉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胜利西路南侧的房屋(房地权证涡字第31712**号)予以查封。车辆、房屋在查封期间不允许转让、变卖、抵押、赠与、损毁或拆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高 芳审判员 杨立强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