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宿州市银河一路与姜连军、姜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姜连军,姜艳,朱泽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0580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宿州市银河一路。被执行人:姜连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姜艳,女,汉族。被执行人:朱泽飞,男,汉族。姜连军、姜艳、朱泽飞因不履行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刑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书,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以(2014)宿中执字第00049号裁定书指定我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姜连军、姜艳、朱泽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兆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计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