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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立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常革琴与马腾奎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革琴,马腾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立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革琴,女,1962年7月23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北京市丰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腾奎,男,1960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上诉人常革琴不服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初字第31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因上诉人患病,从2014年6月起至今在北京市广安门医院治疗,不能中断,因此不能回原审法院参加诉讼。并且被上诉人不给上诉人治疗费用,有亲属在红山区公安部门工作,为了使本案得到公正审理,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案件。上诉人常革琴因患病于2014年6月9日到北京进行治疗,至起诉时未连续居住满一年,故现居住地不能作为经常居住地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本案应由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双方各承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慧婷审 判 员  吉 雅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