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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民初字第02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陆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吴江民初字第02792号原告陆某。被告李某。原告陆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金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诉称,原告于2008年6月通过网络与被告认识,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被告就到原告家常住,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与对方未生育子女。双方在恋爱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10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与网上认识的一个女性一起外出半个月,夫妻关系开始出现裂缝,但被告不知悔改。在2013年夏天被告又与单位同事外出喝酒,很晚回家,期间又结识KTV的女人,同年9、10月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贷款2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此后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2014年5月,双方开始分居,2014年10月1日被告从原告家中搬出。近阶段,原告发现被告在外面借有大额借款,均是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所借,借款用途原告也均不知情。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陆某与李某于2008年6月通过网络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发生矛盾导致感情不睦,双方于2014年上半年开始分居。另查明,李某向他人借款18万元未能归还而被诉至法院,后于2014年10月15日经本院调解,由李某分期付款。后李某因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于2014年11月5日被申请强制执行,因未能归还借款,而于2014年12月9日被本院决定司法拘留15日。在陆某提供的录音资料中,证实陆某及其朋友夏芳等人向李某询问了该18万元的由来及用途,李某确认该18万元用于个人挥霍,并承认其和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李某也承认曾向银行贷款2万元用于个人消费,该贷款尚未还清,李某承认其和陆某已分居半年多将近一年了,并明确表示该18万元的债务与陆某无关,双方在谈话中多次谈到协议离婚的问题,但李某要求等该债务问题处理完毕之后再行协商离婚事宜。在本院开庭之前及之后与李某的电话联系中,李某称在外地不方便过来,并表示同意离婚。审理中,陆某表示自愿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录音资料,本院调取的(2014)吴江民初字第2087号民事调解书、(2014)吴江执字第418-1号执行裁定书、电话记录、本院分别向夏芳、陆梅荣所作的询问笔录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综上所述,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双方通过网络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之后即共同生活并登记结婚,婚姻基础不够牢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缺乏沟通、信任,加之被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进一步影响了夫妻的感情;且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外欠下巨额债务用于个人挥霍,经原告及其家属的批评教育之后仍不知悔改,故可以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陆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陆某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99;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代理审判员  张金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俞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