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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超与被申请人孙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超,孙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保字第00036号申请人宋超,汉族,。申请人孙源,女,汉族。申请人宋超与被申请人孙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孙源名下价值人民币139900元的财产。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则依法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