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一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廖显富抢劫罪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显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一终字第18号原公诉机关什邡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显富,男,生于1953年11月20日,四川省什邡市人,汉族。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7月1日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什邡市看守所。什邡市人民法院审理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显富犯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什邡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显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廖显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廖显富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廖显富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廖显富撤回上诉。什邡市人民法院(2014)什邡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斌代理审判员 王海燕代理审判员 李艳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吴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