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0768号原告邓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刘后斌,重庆市合川区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明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小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