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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塘执字第2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梁国林与赵海萍二人借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嘉祺,张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塘执字第2648号申请执行人王嘉祺。被执行人张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滨塘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规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210元(包括抚养费18000元、案件受理费40元、执行费1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相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小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玉 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