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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王林华与魏红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华,魏红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保字第72号申请人:王林华,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魏红权,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王林华因与被申请人魏红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皖11/652**号变形拖拉机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魏红权所有的皖11/652**号变形拖拉机予以扣押。二、对担保人朱正好、韩玲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淮河东路南侧0503室(房地权宿字第200714438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行。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理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