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刑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杨明昭污染环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明昭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刑执字第133号罪犯杨明昭,曾用名杨名调。现在浙江省苍南县看守所服刑。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温苍刑初字第14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明昭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温州市公安局于2015年2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明昭在服刑期间,能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本院认为:罪犯杨明昭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明昭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日(刑期至2015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玲珑审判员 徐继松审判员 叶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熙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