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肖雨红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030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成林,董事长。被执行人肖永蒲,男。被执行人陈露,女。被执行人肖怀燕,男。被执行人肖雨红,女。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永蒲、陈露、肖怀燕、肖雨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浏民初字第055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肖永蒲、陈露、肖怀燕、肖雨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永蒲、陈露、肖怀燕、肖雨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雨红、肖永蒲、肖怀燕、陈露银行存款人民币50525.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守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思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