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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吴法执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曾媚与凌亚寿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媚,凌亚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湛吴法执字第157-3号申请执行人:曾媚,女,汉族,吴川市人。被执行人:凌亚寿,男,汉族,吴川市人。曾媚与凌亚寿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的(2012)湛吴法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告应于2013年8月5日前支付财产分割款167600元给原告。因被告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即日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分包了吴川市大山江街道河东社区那孔村道路硬底化施工工程,尚有工程款未领取,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湛吴法执字第157号执行裁定书,限制被执行人直接支取上述款项。现据申请人称,该款已划入吴川市交通局。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有工程款未领取,本院应对上述财产予以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凌亚寿分包的吴川市大山江街道河东社区那孔村道路硬底化施工工程款16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景福审 判 员  易 柱代理审判员  魏燕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