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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武汉楚天工业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楚天工业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楚天工业激光设备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池学聪。上诉人武汉楚天工业激光设备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16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三份合同应定为技术开发合同纠纷,而不应定为定作合同纠纷;上诉人就本案以技术开发合同纠纷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为避免诉累,请求将本案移送已立案受理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诉状内容及起诉所提供的���据材料,原审法院根据《订购合同》的内容将本案案由定为定作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本案合同中约定了争议向原告法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无论是定作合同纠纷还是技术开发合同均不属于专属管辖,现被上诉人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符合管辖约定,程序合法,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本案,本案立案早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上诉人起诉案件的立案受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无需将本案移送。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秀丽审 判 员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