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975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阎某。被告程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博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阎某、被告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4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张雨彤,因被告在婚姻关系期间有出轨行为,现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张雨彤归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被告辩称,与原告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4月21日登记结婚,有一婚生女张某甲(2005年12月9日出生),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虽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关于原告称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的主张,因被告否认,且原告提供的证人未能到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博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威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