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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行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郑顺旗、韦玉华盗窃罪罚金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顺旗,韦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行字第486号移送执行机关平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郑顺旗,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韦玉华,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壮族,住漳州市龙文区。被执行人郑顺旗、韦玉华盗窃罪罚金一案,平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平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职权移送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责令被执行人郑顺旗、韦玉华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8900元,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剩余债权人民币8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平执行字第4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春福审 判 员  张海金代理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振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