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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葛某甲与戴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355号原告葛某甲。监护人葛某乙。被告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甲(监护人葛某乙)与被告戴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甲(监护人葛某乙)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甲(监护人葛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肖文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