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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繁执字第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作会与被执行人孙玉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作会,孙玉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繁执字第0076-2号申请执行人:周作会,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孙玉保,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繁民一初字第07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孙玉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孙玉保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玉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壹万零捌拾元整(¥100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 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