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欧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33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某,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2月12日以穗花检公刑诉(2015)第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于2015年2月9日18时许,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粤R×××××号小客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太子广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欧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46.9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及随案移送的证据没有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欧某有坦白、前科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五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卫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文舒龚韵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