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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二初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蜀山支行、安徽仟草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0535号原告: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忠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晋龙,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丽娟,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蜀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程爱云,行长。被告:安徽仟草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何家杰,董事长。被告:合肥同致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杜荣如,董事长。被告:何家杰。被告:汤银芳,女,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杜荣如,身份证码340111196102104514。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蜀山支行、安徽仟草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同致医药有限公司、何家杰、汤银芳、杜荣如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安徽仟草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同致医药有限公司、何家杰、汤银芳、杜荣如银行存款71316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安徽仟草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同致医药有限公司、何家杰、汤银芳、杜荣如银行存款71316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锡庆人民陪审员  甄小力人民陪审员  王慧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利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