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句执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148)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汉邦纺织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句容金马服装水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执字第129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汉邦纺织材料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贾西101号。法定代表人邱云鸣,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秀珍,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句容金马服装水洗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杜家山。法定代表人陈家唐,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汉邦纺织材料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句容金马服装水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句商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句容金马服装水洗有限公司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汉邦纺织材料发展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44769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15元。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申请要求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陈国强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子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