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泽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泽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晋城市正鑫工贸有限公司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泽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城市正鑫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泽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理人牛玉万,任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晋铎,泽州县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景才华,泽州县劳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晋城市正鑫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侯才香,任公司经理。泽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晋城市正鑫工贸有限公司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了(2014)泽行审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泽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泽人社监理字(2014)第(203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内容为:晋城市正鑫工贸有限公司支付马会兵等10名职工工资40855元。泽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晋城市正鑫工贸有限公司已和马会兵等10名职工协商解决。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泽执字第10号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512元,确定由被执行人负担且已交纳。执行员  崔红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