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塘民初字第7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济宁九巨龙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九巨龙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塘民初字第7505号原告济宁九巨龙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中区龙行路29号。法定代表人刘健,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欢,济宁九巨龙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孔德志,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屈元,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建成,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九巨龙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九巨龙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九巨龙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为12350元,减半收取6175元,由原告济宁九巨龙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付清)。审 判 长 李桂华代理审判员 张 钡人民陪审员 杨晓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