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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0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范升高与黄桂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升高,黄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00812号申请执行人范升高。被执行人黄桂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诸城民初字第9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黄桂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3日前自动履行偿还欠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诸城市某别墅×号,诸城市城区商品字第×号房屋登记人为被执行人黄桂林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海诸城市城区商品字第×号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宋国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执行员  王金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