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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光汉与黄卫买卖合同纠纷案扣留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49-1号申请执行人陈光汉,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黄卫,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133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光汉与被执行人黄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卫在长宁县老翁镇松林村有村村通公路兑现补助资金,且本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4)长民保字第54-1号民事裁定,对该款进行了保全。本院决定对该款予以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黄卫在长宁县老翁镇松林村村村通公路兑现补助资金254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子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