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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原告韩金艳与被告李连志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金艳,李连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212号原告韩金艳,现住前郭县。被告李连志,现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金艳与被告李连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金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房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晨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