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诉被告陈X、郑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陈X,郑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0202号原告张XX,男,(……略)。被告陈X,男,(……略)。被告郑X,男,(……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陈X、郑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向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138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邵军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英